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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教授沈子勝涉107年消防特考洩題給警大消防系學生,考試院撤銷及格資格者並舉行重考。47名學生不服興訟。法院今天認定,原處分為匡正國家考試制度公平性,判學生敗訴。

 

全案緣於前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主任沈子勝遭檢舉在民國107年利用擔任消防三等特考審題委員身分洩漏考題,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第82、83期畢業生,獲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及格,還收到考試及格證書。

 

考試院後來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規定,作成原處分,撤銷這些學生的及格資格,並註銷考試及格證書,以及重新舉行考試。47名學生不服考試院這項處分興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北高行判決指出,原處分合於行政處分明確性原則,沒有違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且原處分撤銷學生考試及格之目的,為匡正國家考試制度之公平性,自無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不得撤銷事由存在。

 

北高行表示,沈子勝洩漏考試試題,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學生考試及格之處分合法性基礎因而喪失;考試院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判學生敗訴,全案可上訴。至於沈子勝部分,因本事件遭台北地檢署依妨害考試、洩密等罪嫌起訴之外,另遭監察院彈劾,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

 

此新聞轉自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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