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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人事幹部講習班
甄試作業規定

警大人事幹部講習班甄試作業規定

(一)甄試資格條件:

以下是為了能夠滿足段落所需的長度而定義的無意義內文,請自行參酌編排。

  1. 現任「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八、九序列職務之非現職人事人員,並經中央警察大學專修科、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畢業或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100年(含)以後三等警察特考班結業(均限於1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畢〔結〕業並經本署辦理派補第九序列巡官等同序列職務者,如為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再經該校研究所畢業者,不在佌限)。
  2.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或警察法制人員類科考試及格。
  3. 任「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九序列以上職務期間,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如無3年者,以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或1年列甲等)。
  4. 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事及第28條所列停止遷調情形。
  5. 最近5年未曾受教育輔導對象。但據以提報教育輔導違法、違紀案件,其懲處或懲戒處分經撤銷,或違法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者,不包括在內。
  6. 最近3年內未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或因工作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且獎多於懲(計算至報名截止日)。
  7. 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8. 身體健康並有志從事警察人事工作。

(二)考核適任人事人員再予轉報,並經警政署審核同意。

(三)甄試考試科目:

「公文」、「論文」及「電腦中文輸入」3科。

(五)甄試及格標準:

「公文」、「論文」甄試科目各科均應達60分以上;另「電腦中文輸入」5分鐘內登打正確字數80個字以上為及格。

(六)成績計算方式:

以陞職(遷調)積分占80%、甄試成績占20%(電腦中文輸入不計分)合併為總成績。錄取人員積分之計算應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年度積分採計期限規定辦理(適用甄試作業當年度積分)。

(七)遴補方式:

  1. 甄試成績達及格標準,並經本署核定參加公開選填作業者,應依報名階段序列高低及總成績名次先後順序選填志願服務機關,完成選填者即予派補各該機關人事室第八序列科(組)員職務。
  2. 公開選填時之職缺,均無意願選填者,列冊候用至公告期限止(年度積分適用期限);候用期間如有職缺,先由符合自請調地之現職人事人員優先檢討,遞遺缺再由候用人員依序派任。
  3. 經派任人事人員者,俟機參加人事幹部講習班訓練;未經派任人事人員者,不得參加訓練。

 

其他補充說明:

  • 經甄試錄取擔任人事人員者,為求人事業務安定,須服務人事工作滿2年,始得調任警察官職務。另任本機關年資滿2年(含警察官職務年資),得以現職人事人員資格參加其他警察機關人事人員請(徵)調。
  • 於甄選及候用期間,如經陞補第七序列以上職務或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第1項各款及第28條各款所列情形者,服務機關應主動報請本署註銷資格;候用人員如有放棄候用之情事者,服務機關亦應立即轉報本署註銷其候用資格。
  • 中央警察大學人員參加甄試,需相當「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第八、九序列職務,其進(候)用順序為本署各警察機關錄取人員、該校錄取人員。
  • 各警察機關應先詳實審核報名人員資格條件及適任情形後,依式繕造「(機關全銜)報名參加人事幹部講習班甄試人員名冊」1份,並檢附報名人員之「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及「人事資料簡歷表」等影本各1份,依限報署憑辦,逾期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