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他山之石/警方能否偵蒐實聯制個資?

警專高見
防疫簡訊實聯制資料遭檢警利用成為查緝犯罪的證據?成為近日熱門話題。「吹哨者法官」的報刊揭露,引發社會熱議:一方面檢警反駁不法指控、NCC指摘法官誤解;另一方面指揮中心允諾責成警政署自制、法界則普遍指責指揮中心未守個資法、建議盡速修法,反對黨更全面檢討蔡政府個資法施政。職司犯罪偵訴的法務部,不能容受犯罪偵訴不法之指控及偵訴手段之受限,聲明執行通訊監察及調取通信紀錄或通信使用者資料,均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辦理;實聯制資料之特殊情況,將蒐集疫情期間各國文獻資料,再積極研議修法。

此問題恰巧在德國也發生;筆者在此簡介供參考。去年德國各邦個資保護監察人的個資保護年度報告書中,多有指摘各地發生多起所謂新冠肺炎接觸者名單的違反個資法案件。其中,以警方查緝犯罪時調取名單資料情節最多,在各邦多引起爭議。

德國警方堅持其查緝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但法界多引個資法,質疑其目的外利用欠缺明確之規範依據。依據德國個資法的嚴格審酌要件,法界之質疑頗有論據;但是終究欠缺更明確的標準。

於是,聯邦政府乃於今年五月廿八日修正施行其《人類傳染性疾病防制法》(IfSG)第28a條(防制新冠肺炎的特別措施);其第四項明文規定:警方查緝犯罪除非「急迫且必須」,否則不可調用此等名單資料。名單資料之利用目的必須以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目的範圍為限;連衛生主管機關也只在防制疫病之嚴格要件下才可調取名單資料。衛生主管機關的二次交付與目的外延續使用則全遭禁止。而蒐集名單資料之店家,其對外傳輸同樣受有嚴格限制。紙本蒐集之來店名單資料一併受此規範。

上述IfSG第28a條第四項構成《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別法;依據規定,德國警方犯罪查緝如涉及非法使用名單資料,其證據能力之採認將遭法院否定。甚至在明知狀況下,其犯罪查緝的強制處分將被追究違法責任;傳統犯罪偵查權限無法再提供充分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基礎。

從此次爭議,可見檢警對個資法都欠缺足夠法治認知。固然《通訊保障暨監察法》及《刑事訴訟法》至今尚能提供一定偵蒐權限,但法院與法學界多年來提醒與敦促強制處分涉及基本權時,應有更完整的人權熟慮,則似乎並未顯現。至於做為資料控管人的疫情指揮中心及相關行政體系,雖說疫情緊急、百廢待興,但是基本的觀念與體制不足,造成此高達六點二億筆個資的中央集中超巨型資料庫近乎無人維護安全;其空洞虛幻,令人扼腕。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