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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內警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案件裁罰基準】

警專高見
內政部令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公告

台內警字第11008722612號

訂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案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