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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升官等 課程介紹

113年度警察升官等

 
* 行政警察人員升官等課程預定於7月陸續開課,考試時間預定為2024年11月,線上觀看時間至2024年12月底
 

 

115年度班

行政警察升官等

超早鳥優惠價44,000元

原價NT$52,000元

 

【 點我報名 】

 

 

113年度班

行政警察升官等

 

原價NT$45,000元

 

【 點我報名 】

 

注意事項

*現今超早鳥優惠方案不可搭配金榜優惠團報優惠
*舊生則享舊生優惠價計算
*若報名115年升官等加報115警(消)佐年度班,§享加價購38,000元
*搭配115年考猜(衝)班可再優惠2000元
課程、堂數與收費說明如下
【 以下堂數僅供參考,實際堂數仍應以老師規劃為主,高見保有變更權利 】

授課科目

授課堂數

113單科售價

115單科售價

國文

20堂

12,000元

13,000元​

中華民國憲法

16堂

12,000元

14,000元​

英文

25堂

12,000元

16,000元​

法學緒論

25堂

10,600元

14,000元​

行政法

25堂

12,000元

15,000元

刑法

30堂

14,000元

17,000元

刑事訴訟法

16堂

14,000元

17,000元

警察勤務

20堂

10,400元

12,000元

警察法規

25堂

15,000元

16,000元

※註一: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 上課堂數視老師上課進度及資料補充等因素酌加調整。
  • 上課時間每堂約兩個半小時~三個小時。
  • ​因應考情及老師時間配合之需求,班內將保留課程及師資調整之權利。

行政警察升官等名額、錄取率及錄取分數

年度

報名人數

錄取名額

錄取分數

錄取率

101年

2109人

585名

59.87分

33.03%

103年

1756人

472名

63.74分

33.05%

105年

3236人

912名

64.33分

33.06%

107年

3909人

1099名

67.00分

33.05%

109年

2840人

750名

65.41分

33.10%

111年

2788人

737名

66.96分

33.03%

應考資格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 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者。 註:須於 106 年 11 月 6 日以前任警佐一階,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 且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為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230 俸額。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 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二)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 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 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海洋委員會、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任 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法規∕公 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四)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 等情形)或機關修編未經銓敘審定者,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附 件八),並郵寄或傳真至承辦單位。該等人員於考試舉行前如未回復現職 狀態或未經銓敘審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 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109年考選部公告考試須知>

成績計算、錄取標準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 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
二、本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 績以每科成績乘以 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各項成績之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 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 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 30%,考試成績占 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 1 年列甲 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 績。
四、本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五、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 程到考人數 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六、本考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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