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特考】報名、考試時間與工作介紹
原住民特考,每年5月底開始報名,9月考試,11月有體能測驗。原住民身分可報考,年滿18歲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原住民特考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四、五等原民特考考試為初級以上)合格證書。
原住民特考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3年、未滿6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 (構)、學校任職。
原住民族考試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原住民考試介紹
報考資格
報名、考試時間
招考簡章
原住民考試介紹
原住民族特考(又稱原住民特考、原特)自民國45年開辦,為國家照顧原住民族就業權益所專設之國家考試。原住民特考分為一、二、三、四、五種等別,由考選部配合每年任用需求據以辦理,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族身分,年滿18歲者,得依各等別應考資格規定報考,應繳報名費並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
報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族身分,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即民國94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有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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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考試時間
112年原住民族考試 | |
報名日期 | 112.05.23(二) – 06.01(四) |
筆試日期 | 112.09.02(六) – 09.03(日) |
體能測驗 | 112.11.26(日) |
放榜日期 | 1.第一試:112.10.17(二) 2.第二試:112.11.29(三) |
113年原住民族考試 | |
報名日期 | 112.05.23(二) – 06.01(四) |
筆試日期 | 112.09.02(六) – 09.03(日) |
體能測驗 | 112.11.26(日) |
放榜日期 | 1.第一試:112.10.17(二) 2.第二試:112.11.29(三) |
招考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