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警員、 隊員職務,經銓敘合格實授。現任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下職務,並曾經 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 (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曾受警佐警 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者,視同巡佐班結業)。【三 (乙)等考試及格者免繳學歷證件】年齡:未滿 56 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 1 日止)。獎懲:最近 2 年內獎多於懲,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 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最近 1 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服務未滿 1 年者,以基礎訓練之術科成績採計)。但因公殘廢、懷孕、 生產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符合招生簡章『壹拾陸、體格檢查』所訂之標準。
最新招生簡章
警佐班一、二類考科
授課科目
授課堂數
國文與中華民國憲法
國文
3堂
中華民國憲法
警察法規
警察勤務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刑法選擇題
刑事訴訟法選擇題
※堂數本官網僅供參考,本班可視情況調整。※課程可以觀看到六月底。※本班講義採用線上掛網方式,不另行發放紙本。
年度
警佐二類
報名人數
招生名額
錄取率
最低錄取分數
111年
370人
30人
8.3%
288.53分
112年
484人
6.19%
293.06分
113年
343人
8.74%
295.34分
※警佐班二類考生需有8年以上年資、近2年考
※教育訓練10個月,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全國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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