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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警察升官等榜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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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人員升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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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資格

成績計算、錄取標準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 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者。 註:須於 106 年 11 月 6 日以前任警佐一階,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 且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為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230 俸額。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 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二)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 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 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海洋委員會、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任 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法規∕公 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四)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 等情形)或機關修編未經銓敘審定者,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附件八),並郵寄或傳真至承辦單位。該等人員於考試舉行前如未回復現職 狀態或未經銓敘審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 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 以上資料來源109年考選部公告考試須知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 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

二、本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 績以每科成績乘以 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各項成績之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 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 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 30%,考試成績占 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 1 年列甲 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 績。
 
四、本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 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五、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 程到考人數 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六、本考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 之科目,視為零分。

「 以上資料來源109年考選部公告考試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