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地特四等考試】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工作內容與分發
高普考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的簡稱,與『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等考試,高普考也是政府進用公務人員的最大管道,為國家遴選優秀人才,且考試設有眾多類科,不僅提供了更多來自於不同學習領域學子就業的機會,更滿足了國家適才唯用、多元化的用人需求。
高普考試的一大特點是設有眾多類科,不僅提供了更多來自於不同學習領域學子就業的機會,更滿足了國家專才專業、適才適所的用人需求,不管是文、法、商、理、工、農……各種科系背景的人才,都能透過高普考相關體系,獲得相關專業的穩定工作機會,工作權益受法律保障、考績獎金上看2.5個月,且享有公務人員優渥福利補助!
高普考112年起刪除考公文
高普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高考三級全面提升英文占分比重,並將英文檢定納入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新聞及觀光行政等4類科應考資格;另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應考資格增列實務經驗年限條件;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及公職建築師等3類科免列考普通科目,並增加第二試口試;所有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均調整口試占分比重為30%,筆試占分比重為70%。
高考與普考的差別在於報考學歷及錄取後的任用職等不同,高等考試三級(簡稱高考三級),錄取者自薦任六職等任用,而普考錄取者自委任三職等任用。
高普考、初等考試固定一年一次、特考採不定期制(遇缺才補),在報考等級上,高普初分為五等,報考資格各等級有不同限制,而特考為針對特殊身分,如:身心障礙人員、原住民族或用人機關都屬「特殊行業」,負有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責任,例如:國家情報人員、飛航管制人員等,且部分類別有年齡、身高限制,需要符合條件才能報考。
高普考錄取後依類主分發到中央一級至四級機關、直轄市一級至三級機關、縣市一級至三級機關及鄉鎮一級至二級機關等,以較為普遍的一般行政工作內容來看,工作包括處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等一般文書行政業務、一般行政管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倉庫管理、物料採購、出納、打字。
錄取高普考收到成績單後,約10-14天左右可登入系統選填志願,依成績分發至全國各機關單位服務。主要分發單位以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一級機關、學校為主,工作多元化,適合各種不同背景及興趣的你。
高普考選填志願以正額錄取人員優先,依名次分發,而增額錄取人員會在正額錄取公告之後45-60天內進行,以「書面通知」增額錄取人員選填志願等相關事宜,增額錄取人員要記得在公告規定的期間內,上網填列個人基本資料,使得後續辦理分配作業。
114年普通考試簡章
114年地方特考簡章
地方特考是什麼?地方政府特考簡介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係自民國92年起整合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二種考試而成立,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本項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科別,配合任用需求,每年舉辦不同類之考試。自93年起三、四、五等考試首次同時舉辦,以有效解決高資低考,並改進以往應考人重覆考試、重覆錄取而產生不足額報到之現象。
考試院今天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等修正案,啟動地方特考重大變革,刪除地特五等考試規定,113年度起停辦五等考試,相關職缺提列入初等考試。
考試院說明,地特五等考試和初等考試都是屬於地方政府進用基層公務人力的管道,但兩項考試同質性極高,應考資格及考試方式相同、設置類科相近,考試舉辦時間及榜示時間僅相距一個月,導致重複報名與重複錄取的情形偏高。
考試院指出,根據近年統計,近5年來地特五等考試應試人員,重複報考初等考試比率約55.71%到59.66%,重複錄取比率約38.95%到46.15%,使得地方特考提缺機關經常未獲分配錄取人員,造成無人可用的情形。
考試院表示,本項改革預期可改善用人機關重複錄取,導致無人分配的情形;應考人則能減輕重複報名與重複應試的負擔;試務機關也能提高考試效能並節省試務資源。因此,經考試院與用人機關研商,獲高度共識,決定整合兩項考試,統一由初等考試進用委任基層公務人力。
考試院指出,由於初等考試設置類科與地特五等考試尚有差距,因此本次改革也配套修改初等考試規則,增設一般民政、戶政及測量製圖類科等3類科,以配合應考人及機關用人需求。
地方特考各等別差別(三等相當於高考三級、四等相當於普考、五等相當於初等)在於學歷、考試科目、任用職等與薪水不同,其餘報名、分區分發方式皆相同。
地方特考錄取分發
地方特考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選擇的考試區域,就是上榜後會分發到的區域),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
1.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配訓練。
2.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3.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地方特考限制轉調規定
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地方特考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地方特考考取後分發至地方政府機關,工作多元化,適合各種不同背景及興趣的你。不同於一般民間企業,除了穩定與保障外,休假及工時制度皆依國家規定,除了讓你擁有一輩子的好工作外,也能擁有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