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 長或偵查佐。
(二)曾經銓敘審定警察官合格實授之現任警察機關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人員。
二、年資:
(一)任前款各目職務合計滿 3 年。但曾任警員、隊員或偵查員年資,不予併計。
(二)連續任警察工作滿 10 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特考組結業後以原職務【技佐等】分發之人員,亦須自警校結業後滿 10 年始准報考)。
- 考績:最近 2 年年終考績 1 年列甲等、1 年列乙等以上。
- 學歷:警專、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 體格:符合招生簡章「體格檢查」所訂標準。
- 年齡:未滿 56 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 1 日止)。
- 獎懲:最近 2 年內獎多於懲,未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
- 最近 1 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因公殘廢、懷孕、 生產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
- 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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