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2.27-113.03.07
113.06.08~113.06.09(於113.1.23公告)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 程,每領域至少 1 學科,每 1 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合計至少 7 學科 20 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 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 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 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 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二)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 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 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 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 論)。
(三)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 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 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 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 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 業通風、消防機械。
(四)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 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 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 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 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係 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 1 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 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施行期限屆至,不再適用)
五、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 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5 條)
授課科目 | 授課堂數 |
火災學 | 5堂 |
消防法規 | 5堂 |
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2堂 |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2堂 |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2堂 |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2堂 |
年度 | 消防設備師 報名人數 | 消防設備師 錄取人數 | 消防設備師 錄取分數 | 消防設備師 錄取率 |
110年 | 557人 | 31人 | 56.46分 | 10.30% |
111年 | 586人 | 30人 | 59.08分 | 10.03% |
112年 | 655人 | 39人 | 59.21分 | 10.08% |
113年 | 714人 | 62人 | 60.00分 | 1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