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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考點】刑法施行法修正第9條之1條文

修正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修正第9條之1條文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基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稱CEDAW公約)第5條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為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規定尚有「妓女戶」之用語,隱含從事性工作者等同女性並具有歧視之刻板印象,有違反CEDAW公約第5條規定之虞,爰將「妓女戶」修正為「性交易場所」。本法修正施行後,有助於保障性別人權及符合CEDAW公約第5條規範。
 

新修正條文

第九條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舊條文

第九條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