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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考點】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之權責與授權基礎及法律效果之差異|徐強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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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被告)原處分認定小禾馨士林小兒專科診所(原告)系爭疫苗施打行為,因不符合指揮中心與疾管署發布的系爭接種計畫及相關接種方案,而有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9 條第1 項規定的情事,依同法第65 條第3 款規定處原告罰鍰50 萬元,其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於法也有所誤,都應予撤銷。因此,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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