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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發】台詐嫌引渡搶人 能治跨境犯罪?

新聞

日前歐洲人權法院以有遭虐待與酷刑重大風險為由,反對波蘭引渡台籍詐欺犯嫌劉宏濤赴陸。我法務部隨即表示將透過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尋求引渡劉嫌回台。

鑑於自二○一四年肯亞事件起,對層出不窮的國人涉跨境詐欺,我堅採國籍管轄原則,與對岸在國際間多次「搶人」,互有勝負。此案後續是否又將催化兩岸相關外交衝突,頗值關注。

本案不尋常處,在於歐盟國家間為提升打擊犯罪效率、促進國際刑事司法合作與趨同整合,對引渡域外「犯罪地管轄」,向採支持開放立場(參照「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歐盟理事會關於歐洲逮捕令及成員國間移交程式的框架決定」第三、四條,排除國籍管轄及國民不引渡原則適用,與二○一七年西班牙曾將兩百多名台嫌遣返大陸)。此番法院竟一反常態,是否係受香港「反送中」運動效應,或近期國際「抗中」氛圍影響,值得探討。

另應觀察的是,過去因大陸對貪汙受賄犯罪保留死刑適用,在對外提出引渡請求時,常被部分國家以死刑不引渡原則拒絕。故大陸引渡法已設有於不損害主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前提下,可由其外交部代表向被請求引渡國作出限制追訴與量刑的承諾;其司法機關追究被引渡人刑事責任應受該承諾約束之規定。

倘本案上訴期間,大陸願配合人權法院見解作出讓步,於請求引渡劉嫌時,依法附加不適用死刑或酷刑的承諾,則結果或仍有轉折。

誠如國際人權組織分析,人權法院此舉意義重大,或成未來歐洲與其他地區停止引渡赴陸的範例。然筆者以為,我方準備拿該案當籌碼,再度進行外交「搶人大戰」之際,是否也應暫摒政治思維,好好想想:先前發生柬埔寨詐騙案如此駭人聽聞,茍我方在證據未足且難取得下,仍堅持國籍管轄與所謂「自己人民自己審」,縱引渡成功,卻可能衍生日後追訴審理延滯與成本大增,甚至導致重罪輕判,或受害者求償無門。此真有利即時有效防治跨境犯罪?

更何況,「搶人」、「搶案」,除貽笑國際外,難道兩岸不能藉既有司法互助及合作共同打擊犯罪管道與經驗,協商出一套管轄優先順序,既緩和彼此爭議,又能完善區際治安防護網,從而對國際社會作出實質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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