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112年憲判字第16號-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案

LEADERSHIP MANAGEMENT
判決字號
112年憲判字第16號【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案】
 
原分案號
108年度憲三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聲請人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案由
聲請人因審理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點我觀看判決全文

警佐三類考試資格修正

3年,且曾任刑事小隊長、刑事巡佐、偵查佐、偵查員或刑警隊員等職務滿三年。

警專高見FB.LINE.IG.YOUTUBE歡迎追蹤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