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112憲判字第17號
判決字號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原分案號
107年度憲三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03日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德股法官
 
案由
聲請人因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13號醫療法事件,認應適用之醫療法第8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觀看判決全文

Business project

觀看詳細資訊

警專高見FB.LINE.IG.YOUTUBE歡迎追蹤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