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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發】立院三讀》持制式槍砲公共場所開槍處7年以上徒刑

持制式槍砲公共場所開槍 處7年以上徒刑

為強化槍砲零件源頭管制,立法院院會今(18)日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可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另,為防故意開槍攜械自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此次修法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

立法院院會今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由於國內多次發生黑幫唆使小弟公然開槍,再攜槍直奔警局自首以獲輕判案,引發社會治安惡化的疑慮,政府為打擊犯罪,遂有此次修法。

為遏止幫派及犯罪組織成員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傷人,造成大眾的恐慌,修正草案規定,持衝鋒槍、步槍、手槍等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等公然射擊,處刑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防故意開槍攜械自首 可不減刑

「自首條款」部分,為防故意開槍後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修法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由法官審酌減刑或不減刑;對槍砲彈藥審認爭議標準,新增可組成審認爭議諮詢小組討論。

此外,為避免模擬槍或遊戲用槍的零件,改造使用於組裝非制式槍砲,此次修法將模擬槍提升為「刑法」規範,子彈零件列「行政罰」;另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以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降低不法外流。

據第20條之1草案內容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查禁的模擬槍,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運輸相關零組件,則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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