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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年憲判字第20號
判決字號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原分案號
107年度憲二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聲請人
石豊田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等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一、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部分,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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