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從業人員】事務管理-工友管理要點修正|艾伯特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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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從業人員】事務管理-工友管理要點修正|艾伯特老師

行政院函:修正「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十一、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各機關得視業務推動需要,與工友協商延後之。
第一項第一款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各機關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出具之證明。

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服務機關應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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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正的「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一點,主要有以下幾個重點:

1️⃣ 原本規定:工友年滿65歲,或因身心障礙無法勝任工作,就得強制退休。
2️⃣ 新加的條款:如果機關覺得需要這位工友繼續工作,現在可以和工友協商,把退休年齡延後,但要雙方同意才行。
3️⃣ 協商失敗怎麼辦:如果談不攏,那還是按照原本規定退休。
4️⃣ 其他小調整:針對原有條款的重新排列和文字調整,主要是讓條文的架構更有條理,內容表述更清楚

簡單來說,修正後更有彈性了,工友不一定非得在65歲退休,只要和機關談妥,可以繼續工作!

歡迎同學來聽艾伯特老師針對此次
工友管理要點修正的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