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未來警察只要非犯內亂、外患、貪汙、強盜以外等罪,遭判有期徒刑,但經宣告易服社會勞動,除非不履行社會勞動處罰,可不用予以免職。此外,修法也授予警察人員激勵獎金法源。
警政署訂頒「街頭聚眾鬥毆案件處置執行計畫」,除要求即時處理外,第二階段更要求「主官應負起全般責任,採取主動、強勢作為,立即啟動快打部隊,派遣各線上警力趕赴現場,並指派分局偵查隊當日輪值幹部到場予以協助指導,嚴正執法,貫澈公權力。」